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5-04-27 作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次数:10

    

 

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19746月成立的农七师师范学校先后更名为奎屯师范学校、伊犁州奎屯师范学院、伊犁州教师进修学院、伊犁教育学院。200211伊犁州奎屯技工学校、伊犁州文化艺术学校、伊犁州建筑工程学校并入伊犁教育学院。200311伊犁教育学院整体并入伊犁师范学院成为伊犁师范学院奎屯校区。20122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伊犁师范学院奎屯校区整建制与伊犁师范学院分离独立设置成为一所以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20187学院划归伊犁州人民政府管理业务受自治区教育厅指导。20192奎屯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并入学院。202011学院获批自治区第二批优质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校。20216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和伊犁州党委、政府联合发文明确要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托奎屯独山子乌苏金三角区位优势服务乌鲁木齐都市圈和北疆城市带高质量发展增强职业技术教育适应性通过5—10年的建设将学院打造成疆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Xinjiang Applied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中文简称:新应职

学院网址为:http://www.xjyy.edu.cn

学院法定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北京西路62号。

学院设有主校区、特色校区(南校区)、产教融合校区(东校区)。地址分别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北京西路6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阿克苏西路4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呼图壁街20号。

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院的机构均为学院的组成部分。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变更办学场所。

第三条  学院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主要职能。

第四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学院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依法保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院坚持民族团结互助按照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的原则处理和发展民族关系在各族师生员工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七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坚决抵御和防范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发展。

第八条 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积极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推进成人高等教育和疆内外合作办学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有机衔接促进普职融通;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各类职业培训、鉴定和教师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  学院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和调整专业结构。

第十条  学院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自治区重点支柱产业为重点深入实施质量立校、文化建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和谐兴校、特色亮校战略积极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不断提高学院办学水平提升学院服务社会能力扩大学院影响力。

第十一条  学院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办学的生命线始终坚持教学工作中心地位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办学理念以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工程建设为抓手不断深化工学结合、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多赢的开放办学理念积极探索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整合区域职业教育资源建立区域型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三条  学院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教育教学业务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指导。学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建立伊犁州为主、州市厅共建学院机制。伊犁州履行办校主体责任统筹抓好学院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并在项目支持、地方财政投入和争取用好援疆资源方面持续加大对学院的支持。奎屯市落实属地责任把学院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支持学院优化整合校区建设共享公共设施资源深度融入地方产业实现校地融合发展。教育厅牵头建立自治区厅局支持协调机制落实分工职责在政策、规划、项目、经费等方面对学院建设发展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举办者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宏观管理、间接管理为主支持与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推动学院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十五条  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六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工委会同伊犁州党委管理学院领导班子。党政正职由自治区党委研究决定;副职由伊犁州党委管理调整配备前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工委报备。

第十七条  举办者核定学院办学规模和学院发展规划明确学院办学任务。

第十八条  举办者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学院经费拨款渠道方式不变仍由自治区财政予以保障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根据国家标准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执行高校生均拨款政策。

在保证学院经费拨付渠道方式不变的基础上创新建立多方投入机制。自治区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伊犁州统筹地方财政用好援疆资金建立常态化投入保障机制。奎屯市积极履行属地支持责任落实国家关于地方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支持学院改革发展。鼓励校企合作企业投入资金参与学院基础设施和实训基地建设与学院实现共赢发展。学院切实发挥办学主体作用立足贡献求发展在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校企合作中筹措发展资金夯实发展基础。

第十九条  举办者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二十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制定并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按照国家政策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和调整专业结构;

(四)根据自身条件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行政管理、社会服务、交流合作等活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机构;自主设置质量评估机构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等进行评估完善内部质量评价保障体系;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财产和经费;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学院根据自身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学院科研和技术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研究和教学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学院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自治区教育政策;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

(四)开展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研究、培训、咨询、指导、服务和评估等工作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五)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使用提供办学所需的校舍、师资和装备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办学质量和效益;

(七)接受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一节  整体构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按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图书馆、校史馆、档案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院对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院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院与合作方商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依法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节  学院党委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开。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各级党组织建设。加强对学院分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政治标准为基础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设立教师发展中心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九)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十)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每两周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党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

(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审定;

(三)议题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党委委员的意见作出决定。但须经应到会党委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为通过;

(四)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党委委员负责组织实施;

(五)凡经党委会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须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共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加强党员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三)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院  

第三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依法独立行使各项职权。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如遇重要事项可临时召开。

(二)院长办公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决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议事内容会议可以邀请与议题相关的单位、部门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院长审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三)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长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五凡经会议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须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或副教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青年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分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分院委员名额。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需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最后报院党委会审定。候选人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担任。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评定学校科学研究成果与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奖励。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学术事务。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当到会人数2/3以上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五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和教学相关职能部门、分院负责人及行业、企业知名专家等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候选人经分院、部门推荐报学院党委会审定由院长聘任。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3可以连任。

第五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从委员会选举中产生。

第五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对学院教育发展建设规划、教学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计划等进行审议并给予指导和建议。

(二)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的改革方案进行审议并监督贯彻执行。

(三)对学院各类教学成果及教学奖项进行评审。

(四)对学院重大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讨论、审核。参与教师教学能力考评与督导。

(五)对晋升教师系列职称人员的教学水平(效果)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六)审议其它有关学院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对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院、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高级职称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少数民族代表不得超过20%。教代会每届任期5届满需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应当积极履行代表义务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第五十九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工会支持学院依法行使管理权。

第六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六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四)讨论、决定本届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六)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八)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分院民主选举产生各分院代表名额根据各分院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第六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可以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2/3以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闭会期间由学院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学院实行院、分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八节  分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分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十六条  分院是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院的统一领导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七条  分院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院长提议报党委会讨论决定。分院下设、变更教研室或研究所须报人事部门审定、备案。

第六十八条  分院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专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培养、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各类人才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开展各类职称的初评工作;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

(七)负责分院内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负责分院的社会服务活动;

(九)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九条  分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七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分院研究重大事务的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分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七十一条  分院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分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七十二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七十三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处于育人主导地位。学院尊重和爱护教师热心为教师服务保护教师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学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管理。

第七十四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享有科研自主权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依规自主组建科研团队按照规定自主开展科学研究。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教书育人作为第一职责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合法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的科学性、合法性;

(五)维护学院声誉和合法权益;

(六)学院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学院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聘用制度。学院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学院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流动、绩效工资核算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进修、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九条  学院依法自主建立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合理合规调整福利待遇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八十条  学院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学院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八十一条  学院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院规范教职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八十三条  访问学者、挂职干部、青年志愿者等人员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院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八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院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第八十五条  学院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一般工会委员、教职工代表及各职能处室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

 

第五章    

 

第八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活动的主体。

学院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努力为各类考生提供享受高水平教育的机会。

第八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九条  学院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九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团委、学工部(处)、教务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院学工部(处)。

第九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章  财务、资产及后勤

 

第九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九十三条  学院依法妥善处理办学资金节约支出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十四条  学院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学院一切收入均纳入预算管理同时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根据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由学院授权分级审批;重大财经事项、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由学院财经领导小组会决定。

第九十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校内各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六条  学院内部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账目。学院依法设立审计机构建立内部审计监督机制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保障资金规范、合理、高效运用。加强审计监督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十七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物资、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并依照国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九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学院拥有的其它各种知识产权。

第九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设备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各归口管理部门、各资产使用单位的三级管理加强审计监督依法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一百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依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一百零三条  学院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积极与政府、高校、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进行多形式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一百零六条  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优秀办学传统共商母校的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第一百零七条  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地州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可依据校友会章程建立当地校友分会。

第一百零八条  校友会的最高权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届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百零九条  校友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一百一十条  校友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进行学术交流、组织联谊活动;

(四)接受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及社会各界的各项捐赠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院校友包括:

(一)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接受过学历教育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和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院依法依规授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八章  学院标识与校庆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院精神为:忠诚担当爱岗敬业团结奋斗、锲而不舍学院校训为:厚德、笃行、博学、强技校风为:团结励志、求实创新教风为:修德敬业、传技强人学风为:尊师、守纪、尚学、致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院校标是双圆套圆形徽标标志图形主要由应用的拼写大写字母Y职业的拼写大写字母Z、天山图案巧妙组合与抽象变形字母Y组成的图案也体现了学院所在区域交通区位优势。整体外形犹如天山脚下腾飞的雄鹰寓意学院辉煌的未来。下部是建校时间“1974”;内外圆周形成区域左、右分别为哈萨克文和汉文书写校名两种文字书写的院名对称均分圆环;整个院标为墨绿色。中文为毛泽东书体。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院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院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徽和毛泽东书体、哈萨克文手写体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字样的校名。



(尺寸:2400mm*1600mm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院校歌为《圆梦职院》。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院校庆日为610日。


第九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经院长签发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本章程生效之后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均应该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一百二十条  学院设立章程审查委员会由学院党委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按照谁审定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章程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党委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