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
合同范本
合同登记编号:
技术合同
(咨询/服务/开发/转让)
项 目 名 称 :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有效期限:
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书参考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科技合同示范文本制订,为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可参考本范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合作项目要求不同作适当调整。
二、对于合同有关条款,签约方需约定更多内容,可另行附页。合同中无需填写的条款应注明“无”等字样。
三、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出具有效的委托证明。
四、本合同一式4份(A4纸双面打印),甲乙双方各执2份,经双方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作为附件,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为参考,具体可根据需要增加或删减。
技术合同
甲 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 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丙 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 ”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为了加强校企合作,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进行科技研发项目合作,具体约定如下:
一、合作项目名称:“ ”
二、合作项目研究目标:
为设计出适合其公司性质的标志,以精练的形象表现出公司的经营理念,并借助人们对标志的符号识别、联想等思维能力,传达公司特定的信息,通过品牌提升公司的认知度和影响力,使公司具有品牌效应。
三、合作形式:
甲方提出项目,发布任务,提供经费,参与项目研究及建设。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成项目研究,提交项目研究报告,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四、甲乙双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研究计划,内容包括研究目标、项目组成员及分工、研究思路、研究方案及研究进度;甲方可对乙方的研究计划在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第个月完成科学技术研究方案,甲方组织专家小组在日内对建设方案进行讨论,如需修改,向乙方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3、乙方根据甲方的意见修改并确定建设方案后,应立即着手实施,并于本合同签订后第个月完成科技研究方案的修订。
4、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个月内完成本项目。
5、本项目经费为万元,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研究经费万元。
6、乙方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按项目单独建账,实行专款专用,保证项目经费用于本研究项目。本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和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资助经费,该单位的财务和管理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7、本项目研究经费仅为本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费用。主要开支范围包括:设备和过程费、材料费及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员费、管理费等符合国家有关科研费用管理规定的费用。
8、双方应在此项目的基础上,共同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以加强技术创新等深层次合作。
四、违约责任:甲、乙双方自觉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如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按合同价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
五、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支行
账号:108258127197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合同登记编号:
1.申请登记人:
2.登记材料:(1)
(2)
(3)
3.合同类型:
4.合同交易额:
5.技术交易额: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项目名称 | 合同类别 | 技术开发-委托开发 | |||||||
委托方(甲方) | |||||||||
受托方(乙方) | 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 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合同总金额 | 例50000元 | 其中技术交易总额 | 35000元 | ||||||
需扣除非技术交易额成本 | 合计数 | ||||||||
设备购置费 | 购置仪器 | 购置零部件 | 购置原材料 | 租赁费 | |||||
5000元 | 5000 | 5000 | 15000元 | ||||||
乙方(受托方)财务专用章: 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签字及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 |||||||||
说明: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为委托方或受让方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技术交易额。
